网站无障碍
站内搜索

看唐宋元清如何扶持发展“个体工商户”

发布时间:2023-03-10 11:03:42 | 来源:齐鲁晚报 | 作者:刘永加 | 责任编辑:苏向东

对民营企业的依法保护成为今年全国两会上的热议话题之一。而在去年,国务院发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意在鼓励扶持个体工商户的大发展。那么古代是如何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呢?

唐代严禁官员经商争利

唐代商业已很发达,从事商业活动的商人日趋活跃。由于当时市场店铺可租赁给他人经营,收取房租获利,因此有些官员利用职务之便,在两市或近市之处建造店铺出租以谋取厚利。天宝九年,唐玄宗曾下诏书予以整治:“南北卫百官等,如闻昭应县两市及近场处广造店铺,出赁与人,干利商贾,莫甚于此。自今以后,其所赁店铺,每间月估不得过五百文,其清资官准法不可置者,容其出卖。如有违法,具名录奏。”

尽管经过整治,官员出租商铺有所收敛,但仍有不少官员改由身边的家丁、奴婢代其负责店铺的出租与收益。对于这种日益严重的违规行为,唐玄宗下令要求这些店铺每月租金不得高于五百文,以防止官商牟取更大的暴利。  实际上早在唐初,朝廷就曾颁布命令,禁止官员经商争利。贞观元年,唐太宗颁布敕文:“五品以上,不得入市”,即禁止中级以上官员入市牟利。唐玄宗则下令:“诸王公主及官人,不得遣亲事帐内邑司、奴客部曲等在市兴贩及邸店沽卖者,出举。”开元二十九年,再次下令“禁九品已下清资官置客舍邸店车坊”,即禁止官员利用职权建置旅馆停车场等非法牟利。

宋代全方位提高商人地位

古代有“重农抑商”的传统,但宋代却是一个商人少受歧视的朝代,经商环境宽松,并开始允许商人参加科考和入仕,商人的社会地位有所改善和提高。

宋朝建立后,即颁布了一系列恤商的律令。宋太宗曾诏令:“自今除商旅货币外,其贩夫妇细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算”,即细碎交易不得收税,并严禁官吏勒索、刁难商贾。不仅如此,为了解决茶法的弊端,宋太宗命三司使陈恕主持茶法改革,陈恕曾举办过听证会,邀请茶商参加,听取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将立茶法,召茶商数十人,俾各条利害”,最后形成比较优化的方案。  宋初依然沿袭前代的法律禁止商人参加科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到宋英宗治平元年便下诏令:“工商杂类,有奇才异行者,亦听取解”,从而给长期以来受社会抑商观念压制、束缚的商人提供了机会,让他们有了入仕官场的可能和依据,这是很大的进步。在宋《渑水燕谈录》中就有商人子弟通过科举考试入仕的记载:“曹州于令仪者,市井人也。长厚不忤物,晚年家颇丰富。择子侄之秀者,起学室,延名儒以掖之。子仍,侄杰、仿,举进士第,今为南曹令族。”

元代保护商贾行商安全

元代的商业政策也是十分宽松的,“其往来互市,各从所欲”。而“征商之税,有住税而无过税”,即货物只有交易成功以后才收取税费,在往来运输的过程之中是不需纳税的。元代商税本来就轻,规定“三十取一”,为了鼓励商人到边远地区经商,元政府对商税不断减低。元世祖至元二十年,敕上都商税六十分取一,后又减上都税课,于一百两中取七钱半。有时甚至对过往上都、和林等地经商之人,给予“置而不征”的免税政策,大大激发商人经商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元代商业的发展。

元朝开国初期,社会秩序尚未恢复,以致“盗贼充斥,商贾不能行”。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元政府采取得力可行的安全措施,对商人行商予以保护:凡商旅往来要道及止宿处所,地方官均设置巡防弓手。摩洛哥旅行家伊本·白图泰来到中国旅行,对所见商人经商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对商旅来说,中国地区是最美好最安全的地方。一个单身旅客,虽携带大量财物,行程九个月也尽可放心。因他们的安排是每一投宿处都设有旅店,有官吏率一批骑步兵驻扎。傍晚或天黑后,官吏率录事来旅店,登记旅客姓名,加盖印章后店门关闭,翌日天明后官吏率录事来旅店,逐一点名查对,并缮具详细报告,派人送往下站,当由下站官吏开具单据证明全体人员到达。”

清代发放贷款给予扶持

进入清代,尤其是清乾隆帝执政以后的商业产业政策,在打造百年老店、树立品牌经营上给予扶持。当时,北京的商户经过发展,出现了一大批驰名商号,为京师的繁荣做出了贡献。其中医药行业就有大小药铺三四百家,有“同仁堂之丸散膏丹,西鹤年之汤剂饮片”之说,而同仁堂名气尤其大。

同仁堂坐落在正阳门外的大栅栏,于康熙四十一年创办,可见历史悠久。雍正元年同仁堂开始供奉御药房,声誉日隆。乾隆十八年同仁堂因变故,经营难以维持。由于皇家需要同仁堂药房,便帮助同仁堂招商,实行认股合资经营,此后,同仁堂股份越来越多,到嘉庆二十三年同仁堂股东发展到21人、股银43800两。这说明,当时京城的一些名店开始在朝廷的扶持下实行股份制经营改造,使之得到发展后续动力,终成百年老店。

最新播报查看更多
加载更多新闻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合作推广  联系电话:18901119810   010-88824959   詹先生   电子邮箱:zht@china.org.cn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京ICP证 040089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70004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