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在全国率先出台
中国江苏网讯 《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江苏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8月12日以省政府令正式发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步伐加快,党中央、国务院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充分表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中央强调要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机制,强化综合行政执法保障,健全考核监督机制,研究制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江苏持续推进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在全国率先完成文化市场“同城一支队伍”“文化市场六大领域职能与队伍整合”“局队合一”等改革任务,形成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江苏模式。制定专门的政府规章,有利于以立法形式深化和巩固江苏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成果,做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立法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重大政策的衔接,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健全监督考核机制,提升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公信力和治理能力。《办法》的出台,将为促进江苏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维护文化市场正常秩序、推动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办法》共5章39条,总体思路是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深化改革和依法行政总体要求,贯彻中央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解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制度设计上,《办法》着重体现以下内容:
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意识形态属性。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意识形态工作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为做好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提供了指导思想和根本遵循。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不同于一般经济社会领域执法,它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属性,事关国家文化安全和政治稳定。《办法》从立法宗旨、原则等作出相应要求,规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依法规范、协同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规定省、市、县三级应当建立文化市场管理协调机制,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进行政治理论培训,遵守组织纪律和廉政纪律等。
理顺执法体制,推动改革要求落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等相关文件要求,《办法》明确执法主体,规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规定的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统称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职责,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行使。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和改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科学设置执法机构,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同城一支队伍”。明确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及边界,规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落实文化市场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任务,具体承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职责,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管理监督。依法规范是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办法》从执法队伍管理、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监督与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推进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制定相关执法规范,建立相关管理制度。为解决执法人员身份问题,规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实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岗位管理,不得挤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编制、人员;对不再适合或者不实际从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调整补充。结合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特点,明确落实行政执法公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全过程记录三项制度相关要求。对网络文化市场执法难点作出规范,规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络动漫、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网络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要求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评价制度。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第三方评估、文化市场第三方暗访等机制,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办法》还对执法装备、执法岗位管理、执法人员权益保障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
推进行政协作,优化监管执法衔接。为体现协同高效、权责一致原则,《办法》明确,文化市场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根据规定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规定文化市场行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实地巡查(检查)、线上监测等方式,对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管理领域进行日常监管,依法开展行政指导。文化市场行业管理部门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移交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但应当形成完备的记录。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及其监管机构共享监管和综合执法信息。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推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联动协调机制,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信息互通共享,统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标准,推动违法线索互联、处罚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区域合作,开展区域联合执法、协助执法、案卷评查、经验交流、人才培训等工作。
来源: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