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文化中国>

第三批全国文物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明显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发布时间: 2020-01-08 09:14:12 |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

中国网1月8日讯 近日,国家文物局发布了第三批全国文物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并对有关办案单位予以通报表扬。日前,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宋新潮就有关情况,接受了记者专访。


记者:国家文物局已发布了三批指导性案例。请简要介绍本届指导性案例遴选活动的有关背景。

宋新潮: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文物工作,多次对文物安全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把法人违法作为危害文物安全的首要风险,要求打赢文物安全防范攻坚战。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部分地区在建设开发过程中,由于文物保护法治意识淡薄,导致文物本体和周边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同时,一些地区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尚不健全、执法责任落实不到位,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等现象时有发生。开展全国文物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遴选,旨在发挥指导性案例的示范和警示作用,推动各地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严肃查处各类文物违法行为,提高行政违法案件办理水平,坚决遏制文物违法案件多发态势,推动落实地方政府文物保护主体责任。

指导性案例引起各地党委、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反响。自2015年至今,我们已举办了三届全国文物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遴选活动,发布了39个指导性案例。通过向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致函表扬、全国文物系统通报、社会宣传推介等方式,指导性案例的影响不断扩大。北京、吉林、黑龙江、江苏、江西、湖南、陕西等省份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专门就指导性案例作出批示。黑龙江哈尔滨刘亚楼旧居、江苏徐州韩桥煤矿、内蒙古元上都遗址、江西南昌“八一”起义指挥部旧址、甘肃瓜州明长城遗址等一批案件的依法严肃查处,起到了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对推动各地依法办案、敢于办案,促进地方落实文物保护责任发挥了重要作用。


记者:请简要介绍本届指导性案例遴选工作的特点。

宋新潮:本届指导性案例遴选活动严格按照遴选标准,从严把关,通过各省推荐、专家评审、实地复核等程序,最终确定入选案例。相比往届,本届呈现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各地报送案例的积极性显著提升。2015年第一届有13个省份参加,报送案例24个;2017年第二届有21个省份参加,报送案例41个;本届有28个省份参加,报送案例52个,各地对指导性案例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二是报送案例的质量明显提高。本届报送案例文书材料更加规范,执法标准更加严格,在运用法律法规、处罚标准、党纪政务、行刑衔接、信用惩戒等方面都更加公正准确。本届入选的14个指导性案例,从区域看,分别来自北京、内蒙古、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13个省份,云南有2个入选案例;从涉及的文物级别看,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起、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起、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起、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2起、新发现文物1起;从案件性质看,涉及文物本体4起、保护范围9起、建设控制地带1起。总体来看,入选案例充分展现了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敢于执法、动真碰硬、担当作为的优良作风,为全国文物执法机构和人员树立了榜样。


记者:文物行政执法中,重处罚轻整改,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整改和追责是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请问本届入选案例在解决这些问题方面有何亮点和突破?

宋新潮:正如您所说的,一些地方在文物行政执法中还存在只罚不纠,对违法行为仅采取警告或者罚款等处罚措施,对违法后果整改、相关责任追究工作不闻不问等突出问题。此次入选的案例中,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元上都文化遗产管理局态度坚决、措施果断,将世界文化遗产元上都遗址保护范围内违法建设的金顶大帐、景区大门等65处永久性建筑和蒙古包等78处临时建筑全部拆除,遗址周边原貌得到恢复。江苏省徐州市文物执法部门对破坏不可移动文物广化寺的当事人和单位分别处以40万元和20万元罚款后,责令当事人聘请相关机构对广化寺遗址进行考古勘探,实施原址保护。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文物执法部门对破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崇武城墙的违法当事人处以5万元罚款后,恢复文物原貌,并将文物工作列入政府考评,成立文物保护机构,增加人员和经费,有效弥补了文物保护管理短板。以上案例,文物执法部门克服重重阻力,通过严格执法、拆除违建、原址保护、弥补短板等方式,有力保障了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


记者: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要求,请问本届入选案例在这方面有哪些指导作用?

宋新潮:指导性案例能够及时地传达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关要求。本届入选案例适用法律准确,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碍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并在执法实践中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保障执法过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同时,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一些地区也根据实际制定了相关的自由裁量标准。比如,广东省广州市和甘肃省酒泉市在文物执法过程中,分别参照了《广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和《甘肃省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丰富了文物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实践,为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提供了有力支撑。


记者:整治法人违法是当前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首要任务,请问本届入选案例在加大此类违法行为惩罚力度方面有哪些创新举措?

宋新潮:法人违法是当前文物安全管理面临的首要风险,违法主体多为有关企事业单位法人甚至地方政府,对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破坏性强、危害性大。要达到“查处一起、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必须多措并举,加大惩罚力度。本届入选案例主要通过责任追究、通报批评、信用惩戒等措施,明显加大了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比如: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与自治区纪委监委建立了《破坏文化遗产问题线索移送工作制度》,湖南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严格行政责任追究,云南省文物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全省通报批评制度,北京市文物局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对违法施工单位进行公示,等等。以上创新性举措为各地整治法人违法起到了积极的借鉴作用和示范效果。


记者:本届入选案例在通过部门联合执法、委托执法等方式,汇聚文物行政执法合力等方面有哪些指导意义?

宋新潮:当前,一些地区文物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队伍力量薄弱,文物执法工作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文物行政部门应主动作为,加强与规划、建设、文化和旅游、宗教等部门间的横向联系,采取部门联合执法或委托执法的方式,形成执法合力,提升执法效能。安徽省滁州市文物行政部门主动会同辖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属地办事处等机构,依据各自监管职责,合力拆除违法建设,为建立文物安全和执法联合机制打下基础。在委托执法方面,四川省成都市文物局根据当前改革要求,委托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法立案调查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擅自在该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广济桥保护范围内施工建设案,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这对基层落实文物行政执法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形成执法合力等方面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