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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范地名管理 地名文化保护走进新时期

发布时间:2022-06-09 16:35:00 | 来源:中国文化报 | 作者:刘源隆 | 责任编辑:苏向东

近日,由国务院公布的新修订版《地名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已正式实施,明确规定“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充分体现了加强地名管理的重要意义。

《条例》专设文化保护章节

中华民族悠悠五千年历史,人杰地灵。很多地名饱含了丰厚的文化内涵和精神底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地名规范性、法治性建设的规章。据辽宁省档案馆研究馆员黄伟介绍,自1951年起,我国先后颁布了《政务院关于更改地名的指示》《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中国地名委员会、外交部关于边境地区地名命名、更名的处理意见》《中国地名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在行政体制改革中认真做好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的通知》。1986年,综合性法规《地名管理条例》颁布实施,1996年,民政部制定了《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但在多年来的城镇化进程中,历史地名文化保护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华林甫表示:第一,旧城改造中历史地名遭到破坏,一些城市中含有历史文化信息的老地名“退位”现象较为突出;第二,不合理的地名更名现象时有存在,带有文化内涵和历史意义的地名被舍弃;第三,有些地名中的生僻字被不合理替换;第四,在撤县设市、撤县设区后,一些古老的县名被更改。上述问题都会导致历史文化的被迫中断。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规范地名公共管理与服务,2019年,民政部决定对已执行30多年的《地名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条例》突出特点就是加强地名历史文化保护,其中21次提到“文化”,而且《条例》第四章是专设的地名文化保护章节。

地名文化保护走进新时期

修订后的《条例》第四章对如何做好地名文化公益宣传,研究、传承地名文化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并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另外,《条例》第十条规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这些新增内容,丰富了地名管理内容,提升了地名文化保护的定位。”华林甫说,优秀传统地名蕴含了宝贵、丰富的文化内涵。早在2007年举行的第九届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大会暨第二十四次联合国地名专家组会议上,就确定了地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适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贺云翱近年来不断呼吁加强对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他表示,地名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具备多方面价值的文化遗产,不仅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同样具备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景观的特征。因为任何一个地名文化遗产都与特定的人文或自然地理实体直接相关联,包含着深厚多样的综合文化内涵。

地名是载体,文化是灵魂。贺云翱对《条例》的修订出台给予高度评价:“标志着我国地名管理及优秀地名文化的保护、传承、弘扬事业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地名管理工作将不断取得新的成就,地名文化遗产及保护名录也会在展现中华民族经验智慧和独特创造、推动文化自信和文化繁荣上发挥积极作用。”

制定地名保护名录工作意义重大

民政部地名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刘连安对此分析表示:“首先,在地名命名、更名过程中,人们的社会价值、文化取向等思想观念自然会融入地名中,因此优秀传统地名蕴藏了宝贵、丰富的文化内涵。例如,我国有很多带有‘宁’字的地名,像宁波、宁国、咸宁、丰宁、抚宁等,都表达出期盼安宁的美好愿望。”

其次,由于地名具有较好的稳定性、继承性,很多在社会其他领域已经难觅踪迹的社会观念、地理特征、语言习惯沉淀在地名中,让今天的人们还能了解到历史上多彩的自然、文化现象,这使老地名成为人类文明的记忆。刘连安举例:“‘青岛’一名让我们知道此地曾经植被茂密、绿树成荫,‘鹤壁’一名告诉我们曾有鹤生活在此地。”

修订后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进行普查,做好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制定保护名录。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确需更名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预先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对此,贺云翱撰文提出,制定保护名录的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必将使地名文化遗产与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一样,成为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资源和领域,让地名文化遗产在服务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人民日常生活、文化旅游和国际交流交往等需要的同时,充分发挥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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