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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责任伦理学:挖掘仁心实现自由和自律的统一

发布时间:2021-09-28 08:46:29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涂可国 | 责任编辑:秦金月

编者按:9月28日是孔子诞辰纪念日。中国网文化发展中心特邀专家学者,围绕“新时代中国大发展的背景下,纪念孔子、弘扬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意义”展开有益探讨。

【纪念孔子诞辰特别策划:解读当代中国弘扬儒家文化的现实意义之二】

涂可国

山东社会科学院国际儒学研究院院长、研究员

加强儒家责任伦理思想研究,乃至建构较为系统的儒家责任伦理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方面是为当代中国构建社会责任体系提供思想资源。深入挖掘传统儒家责任伦理思想,创构儒家责任伦理学,不但能够积极推进新时代中国社会的责任伦理建设,而且可以为当前中国社会构建责任体系、建立责任制度、培植责任人格、建构责任心学、培育责任意识和塑造责任伦理提供精神资源。

第一、助推构建社会责任体系。社会责任从内容来说是由责任主体、责任客体、责任目标、责任绩效、责任实现、责任反馈、责任变迁(更替)、责任追究等众多要素构成的有机体系;从类型来说,它可分为广义的社会责任和狭义的社会责任两种。狭义社会责任是指与个人责任相对应的,由社会所赋予、由社会主体所承担的生态责任(自然责任)、经济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等,而广义的社会责任则是个人责任和狭义社会责任的统一体。当代中国已经进入了社会责任体系全面建设的新时代,要建设一个真正负责任的大国,就必须加速推进社会责任体系建设由自发向自觉、由身份向契约、由分散向整体的战略性转变,为此,应当从儒家的责任伦理思想中寻找有益的营养,以服务于提高社会主体的责任自觉意识,推进社会责任体系建设工程的实施,既建立完善个人责任体系和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同时大力加强政府社会责任体系建设。

第二、助推建立责任制度。儒家把事前责任与事后责任相融合,既指明了个体的责任后果,即使凸显动机论伦理学的孟子也看到了“人必自侮,然后人侮之;家必自毁,而后人毁之;国必自伐,而后人伐之。”(《孟子•离娄上》)的后果自负现象,也揭示了实施仁政制度能够称王的良好效应:“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梁惠王上》)儒家揭示了责任的责备、谴责、惩罚、追究、督促和批评等意涵,提出了“思过”、“责过”、“改过”等理念,这些可为当代中国构建责任制度特别是问责制提供启迪,促使构建定责、践责、考责、问责、追责的责任链条。正如顾红亮所言,从理论上辨析,问责制确立的背后是对责任观念的确证和对责任伦理的认可,问责制度直接追究的是职位责任,而背后则是对领导干部责任人格的拷问。儒家历来主张“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宽容人的过失,重责己轻责人,这启示我们应当建立完善良好的责任宽容制度和容错纠错机制。

第三、助推培植责任人格。所谓责任人格,即是具有深厚的责任观念,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在实践中积极履行自己分内的责任,对于行为因失误和不作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敢于承担责任的人格。当代中国责任人格的培植与建设,要培养责任主体,包括教育和培养责任公民、责任市民、责任干部、责任商人(责商)等;培养责任社会组织,包括形塑责任政府、责任企业、责任社区、责任机关、责任学校等;培养责任国家,使我们国家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负责任的大国”。儒家社会主体责任伦理思想,对于塑造领导干部道德责任人格尤其具有借鉴价值。历代儒家阐释了各种政治角色主体如“大人”与“小人”、“官”与“民”、“国人”与“野人”等的责任担当,它们对于在位的官员来说,意味着要努力确立、挺立敢于担当的责任品格,提高履责能力,锻造勇于担责、善于履责、敢于负责的责任胸怀和强烈的担当感,促使自己工作前主动担责、揽责,工作中履职尽责,工作后遇到挫折、过失之时不推卸责任,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负责。

第四、助推培育责任意识。借鉴儒家阐发的“己责”“己任”等责任伦理观念,对于抑制无责任、无义务意识的现象,当不无助益作用。每个社会成员应当像儒家阐明的那样注重挖掘自己的仁心、良心、本心、善心、惨怛之心,为具备强烈的责任感和义务感提供心性基础,促使人面对自己的不作为、乱作为或渎职、失职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感到自责,感到羞耻,感到良心不安,借以唤醒自我的道德自律心与责任心;引导众人重视存养、扩充自身的善心、仁心和良心等内在的道德心智和情感本体,把责任、义务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为能够恪尽职守、建功立业提供精神动力。忧患意识与责任担当密切相关,一个人只有有了责任感和使命感,才会产生忧虑感;反过来,也正是当他有了忧患意识,才会形成强烈的责任心。徐复观不仅指明了忧患意识是生成先秦儒家人文主义的源头,标志着中国传统文化由原始宗教向人文主义的转化,还指出“把一切问题的责任交给神,此时不会发生忧患意识……只有自己担当起问题的责任时,才有忧患意识。”儒家伦理思想阐发了大量诸如“心忧天下”“君子忧道”“君子有终身之忧”(《孟子•离娄下》)等忧患意识,诠解了包括对个人道德践行的忧虑和对天下之治的忧虑两方面内容,自古以来它成为激励范仲淹、顾炎武等广大有识之士具有强烈责任愿望、努力践行个人责任的强大精神动力。

另一方面是遏制权利过度膨胀。权利不仅仅是指政治法律权利,也指道德权利;而道德权利并不等于道德个人的私利,而是道德义务与道德责任得以产生和履行的前提;反过来,道德权利的行使也必须以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的践履为前提。当今权利盛行的时代,不管是现实生活中的一些人抑或是学术上的某些自由主义儒家,往往只片面讲道德化的自由、个性、公正、正当、私利等——权利优先、权利本位,而较为忽视人应尽的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儒家诚然对人的权利重视不够——并非没有,如孔子讲“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论语•尧曰》),对自由的言说不如西方思想多——并非没有,如儒家特别重视道德领域的自由、自在、自觉、自主和自为等主体性,但是它终归更为凸显道德上的互负义务和个人的责任担当——这正是儒学的特色与优势所在,其独特的责任伦理思想对于抑制现代性造成的权利过分膨胀、消解极端个人主义的弊端和防止“道德绑架”,具有某种后现代性的调剂作用。

1997年国际行动理事会起草了《世界人类责任宣言》,针对它将责任过于依附于权利的境况,陈来撰文指出:“人的权利被突出地个性化和理想化了,作为权利对应的义务(责任)却被淡化了。于是便有了所谓现代人的权利要求膨胀,有了人类中心主义和利己主义的恶性扩张。”韩国学者李承焕也指出个体在某些不合适的情形之下如果依然顽固地坚持权利,或许会有导向“作错事的权利”或“严重麻木不仁的权利”的危险。人类未来的合理选择,应当注重汲取儒家责任伦理思想体系中蕴含的倡导匹夫有责的家国情怀,讲求自由和自律统一、权利和责任统一等精华,把德性伦理与责任伦理、责任道德与责任政治有机协调起来,达至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双方平衡、权利与责任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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