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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支持国家机关等向公众开放文体设施

发布时间:2022-05-26 09:38:14 | 来源:北京青年报 | 作者:李泽伟 | 责任编辑:谢荣宇

5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共八章62条,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规划、建设和移交配套公共文化设施。鼓励公共文化设施延时开放、错时开放、夜间开放。本市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学校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工作、教学、生产秩序的前提下,将其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

应移交配套公共文化设施

《条例(草案)》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均衡配置、严格预留、规模适当、功能优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统筹规划建设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成全覆盖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条例(草案)》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整体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定、标准,规划、建设和移交配套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利用现有房屋和公共空间补充配套设施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标准。

鼓励公共文化设施

延时、错时、夜间开放

《条例(草案)》提出,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文艺辅导培训、陈列展览、非遗展示、演出排练、阅读服务、数字文化服务、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电影放映、法治宣传、体育健身、科普、旅游咨询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以及服务对象的需求合理确定开放时间,不得少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鼓励延时开放、错时开放、夜间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等单位

向公众开放文化体育设施

《条例(草案)》鼓励社会参与,明确提到,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或者与政府部门合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资助项目、赞助活动,依法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服务提供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本市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兴办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书店、公共阅读空间、影剧院等,参与设施运营、活动项目打造、服务资源配送等公共文化服务。

《条例(草案)》还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学校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工作、教学、生产秩序的前提下,将其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并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开放区域、服务内容、开放时间。

人大建议进一步增强

制度措施的刚性约束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办公室提出多项建议:进一步发挥“双奥之城”的特色资源优势。建议在对推动奥运体育场馆利用的基础上,增加将北京奥运精神融入公共文化服务的相关内容。同时,进一步增强制度措施的刚性约束。比如,针对居民住宅区配套公共文化设施不能顺利移交和使用问题,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制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办法等。此外,进一步完善京津冀协同发展机制。将推动三地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文化资源共建共享和人员交流合作,鼓励和支持跨区域开展公共文化活动等成熟经验上升为法规规范。

文/本报记者 李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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